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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73216号“葛仙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12: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14号
申请人:大连新健乐活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73216号“葛仙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5585号“葛仙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申请人在复审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在本案中亦未提交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或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相关证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葛仙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