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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89215号“Treefre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12:42关于第65489215号“Treefre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66号
申请人:豪富果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茂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9215号“Tree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取得“Treefresh及图”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0584号“心爽Refresh及图”商标、第8168454号“光明心爽酸益乳Refresh及图”商标、第8168683号“光明心爽Refresh及图”商标、第8168856号“心爽酸益乳Refresh及图”商标、第8172347号“光明心爽酸益乳Refresh及图”商标、第8172354号“光明心爽Refresh及图”商标、第8172362号“心爽酸益乳Refresh及图”商标、第8172414号“心爽酸益乳Refresh及图”商标、第8172420号“光明心爽Refresh及图”商标、第8172425号“光明心爽酸益乳Refresh及图”商标、第8176952号“心爽Refresh及图”商标、第8176982号“心爽Refresh及图”商标、第12439205号“UFC Refresh及图”商标、第22133026号“UFC Refresh及图”商标、第22133209号“UFC Refresh及图”商标、第7435310号“UFC Re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六注册期满未续展,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其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其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Treefresh”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中的英文在英文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类饮料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类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的使用证据。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Treefresh及图 商标 豪富果汁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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