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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70803号“草原之家 STEPPE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15:01关于第66170803号“草原之家 STEPPEHOU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61号
申请人:厦门盛毕得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屹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70803号“草原之家 STEPPE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3108号图形商标(即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登山绳”等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18046号“草原之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571334号“草原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绳索;麻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