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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76687号“QUEEN I’II 香品时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15:39关于第66476687号“QUEEN I’II 香品时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94号
申请人:君来(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6687号“QUEEN I’II 香品时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82655号“香遇时年”商标、第13767298号“香憩时光”商标、第615519号“皇后QUEEN”商标、第1272627号“皇后QUEEN”商标、第179148号“皇后”商标、第6257517号“皇后QUEEN”商标、第17024355号“皇后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元素、汉字构成、呼叫方式、视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各引证商标之间能够共存,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