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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74231号“FLASHFUR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17:32关于第68374231号“FLASHFUR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10号
申请人:武汉闪光毛球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74231号“FLASHFU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17项商品均不存在“Flash”(“闪光”)或“Furry”(“带毛宠物”)的特征,按照消费者的一般认知,“Flash”和“Furry”两个单词并不会用来形容医用酒精、消毒剂等商品的原料、工艺、质量等特征。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17项商品均不含有使使用对象产生“闪光”或“像毛一样的”等功能和用途。三、“Flash”作为名词指的是光、闪光等,作为形容词含义为庞大的、昂贵的、穿着奢华的,这些含义均与指定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没有过多的直接关系。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FLASHFURRY 商标 武汉闪光毛球动物保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