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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0387号“新干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18: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56号
申请人:佛山市津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0387号“新干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0551号“新干线靓饮速递”商标、第7747369号“新干线”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5465号“新干线”商标在“可可;可可制品;咖啡;未烘过的咖啡;加奶可可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新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