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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0404号“红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19: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14号
申请人:深圳市鑫荣懋果业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0404号“红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88754号“红锈铁棍”商标、第32030648号“红秀柑”商标、第4318104号“红秀”商标、第49819098号“红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释义、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籽苗、新鲜水果制果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植物、谷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红琇及图 商标 深圳市鑫荣懋果业科技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