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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31867号“科立惠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21: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86号
申请人:科立惠尔医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1867号“科立惠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08609号“科美惠尔KEMEIHU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70774号“科立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并未被注销,仍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科立惠尔”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科美惠尔”,引证商标二“科立尔”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脊柱外科用手术器械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科立惠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