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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31655号“桃桃屋 ttaow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22:11关于第68431655号“桃桃屋 ttaow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20号
申请人:杭州光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家港搜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31655号“桃桃屋 ttao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01771号“桃桃巫”商标、第31207043号“TTAWU”商标、第22782410号“淘屋童品 TPTAOW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桃桃屋 ttaowu”与引证商标一“桃桃巫”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桃桃屋 ttaowu 商标 杭州光文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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