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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3371号“FRANCE Lux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23: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82号
申请人:芬尼斯特装饰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3371号“FRANCE Lux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本身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且经申请人长期、广泛、持续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相类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在法国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60126号“豪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840455号“LUX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178929号“LUX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外观、读音、含义和整体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商标在欧盟(包括法国)的商标注册信息、媒体报道、申请人微博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中“FRANCE”虽为法国国名,但鉴于申请人已提交申请商标在欧盟的注册证,视为法国政府的同意,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除外情形,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此外,“ Luxe”的含义为“精美、豪华、奢侈”,属于描述物品特征的词汇。申请商标整体易被消费者理解为“法国奢侈品”,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视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其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宣传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根据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外获得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获准注册的合法依据。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另,引证商标三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FRANCE Lux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