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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7322号“PURESO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25:09关于国际注册第1667322号“PURESOU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44号
申请人:WIDEX A/S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7322号“PURESO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PURESOUND”一词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并无固有的字典含义或约定俗成的含义,并未指向其指定商品的任何功能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功能产生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非所属行业通用的对商品功能的描述性词汇,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内在显著性,并且经过使用显著性得到进一步提升,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三、经查,大量与申请商标构成和含义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均已在众多类别的相关商品上获准注册。四、申请人的“PURESOUND”商标已在欧盟、英国和土耳其等国家和地区被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URESOUND”可译为“纯净的声音”,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又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审理之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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