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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13269号“梅山蛮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26: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84号
申请人:陕西施能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挚茂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13269号“梅山蛮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具有独特显著性,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蛮子”指蛮夷之人,未开化的野蛮人,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此,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梅山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