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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30174号“热和星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27: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13号
申请人:广州热和作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众泽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30174号“热和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13272号“热浪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951490号“热麦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含义、呼叫等方面均不近似,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热和星球 商标 广州热和作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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