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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909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28:53
新燕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8938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512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08324号图形商品(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设计理念、含义、呼叫及外观上有极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四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垫圈”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新燕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