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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76059号“瑞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3: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53号
申请人:威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376059号“瑞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69574号“瑞族 V ZUG及图”商标、第60150464号“瑞族”商标、第62705687号“瑞族”商标、第65056968号“VZUG瑞族”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攀附,侵犯了申请人及其中国子公司瑞族(上海)家用电器有效公司的合法权利。申请人已成功无效引证商标一,并已对引证商标二至四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公告见第185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仅由汉字组合“瑞族”构成,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剃须刀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剃须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该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尚不完全稳定,且两商标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无实质性影响,故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