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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8087号“MARI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5: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75号
申请人:赵卓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8087号“MAR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421690号“NANSHA MARINA”商标、第4815020号“MARINA GOLD”商标、第6127811号“ROYAL MARINA PLAZA”商标、国际注册第1128781号“MARINS PARK HOTEL”商标、第3158925号“MARINE;满灵”商标、第15652978号“可可麦林 林 MARIN”商标、第31340867号“MACRINA”商标、第3158926号“MAR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将丧失专用权,同时经查询发现,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广州市百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被核准注销,亦无证据显示该引证商标有其他权利人继受,所以事实上,该引证商标已经没有投入市场使用,申请商标与之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至本案审理之日起已逾一年;
3、引证商标七原注册人为广州市百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吴朗明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引证商标四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MARINA”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MAR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