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6829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6:34关于第676829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42号
申请人:海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2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75764号图形商标、第42970567号“JUSHENGWEI及图”商标、第41486110号“杰宁科技及图”商标、第66661049号图形商标、第63939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全息图商品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在导航仪器等商品上在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后撤回该驳回复审申请,现该商标在导航仪器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处于等待评审应诉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因引证商标五的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JUSHENGWEI及图 商标 海流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