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182647号“ANJIE TRANSF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9:06关于第65182647号“ANJIE TRANSF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80号
申请人:广东安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卓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82647号“ANJIE TRANSF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0082号“诚安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所获荣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救护车运输;救护运输;运送人员”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ANJIE TRANSFER 商标 广东安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