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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82384号“永酱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9: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14号
申请人:黄海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2384号“永酱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类型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永酱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