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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6793号“VIC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41: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09号
申请人:海诺普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6793号“VI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0523号商标、第63195171号商标、第59639580号商标、第14804696号商标、第29490752号商标、第620633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80560号商标(第3类)、国际注册第1080560号商标(第5类)、第133959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霜、香水、化妆品、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或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霜、香水、化妆品、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VICTOR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