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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1179号“低G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44: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19号
申请人:上海思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1179号“低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71284号“GREAT-ICE 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014647号“低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7297号“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行业属性与经营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低GI”整体含义是等级较低的美国兵,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已有诸多类似情况的商标初步审定或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面包、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低GI”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GI”、“低低”及“Ci”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GI”一般指血糖生成指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低GI 商标 上海思瑞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