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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04293号“伟佳业门窗 为家坚守一份事业 WJ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46: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89号
申请人:山西伟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4293号“伟佳业门窗 为家坚守一份事业 WJ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6171号“伟家业”商标、第6736175号“伟家业”商标、第7893648号“伟家业”商标、第34770430号“伟家业”商标、第36400240号“伟家业”商标、第46105970号“伟家业”商标、第46122887号“伟家业”商标、第43285158号“万嘉苑国际酒店 WJY及图”商标、第56805798号“沃金源 WJ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万嘉苑国际酒店 WJY及图”、引证商标九“沃金源 WJY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伟佳业门窗”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伟家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塑钢门窗、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伟佳业门窗 为家坚守一份事业 WJ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