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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80357号“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6: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06号
委托代理人:合肥企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480357号“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科学实验室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32214号“川酒天成 CHUANJIUTIA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53431号“酒通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61674号“中酒认证 CAD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75978号“醉根 DRUNKEN RO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自创意设计,并且具有显著特征,且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实验室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科学实验室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酒及图 商标 中检科创(北京)测试认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