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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8524号“张笨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9: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08号
申请人:张宝明 委托代理人:山东尚本知识产权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8524号“张笨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5878号“仁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