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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3135号“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9: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82号
申请人:嘉兴市醉福楼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3135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39269号图形商标、第67014961号“福 福临门及图”商标、第66900484号“瑞 福 名凰及图”商标、第66516831号“鸿福记 福及图”商标、第66233843号“福及图”商标、第48040375号“福”商标、第33407710A号“福及图”商标、第13835725号“福及图”商标、第47666228号“福 福苗亿及图”商标、第13835724号“福及图”商标、第7181099号“福及图”商标、第16604267号“福陶世家 福及图”商标、第13642247号“万福金楼 福及图”商标、第10730297号“福丰 福及图”商标、第14211690号“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等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二至五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十、十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福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六“福”、引证商标七、八“福及图”、引证商标九独立识别“福及图”、引证商标十、十一“福及图”、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独立识别“福及图”、引证商标十五“福及图”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六至十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福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