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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58953号“骆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0: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51号
申请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讯通达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8953号“骆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14348号商标、第3662680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批复、所获荣誉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回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垃圾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骆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