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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4830号“盛青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9: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28号
申请人:山东盛青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盾企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4830号“盛青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95728号“盛青SQ”商标、第11377060号“湘柳源 GORDON LIU YUAN及图”商标、第12749004号“奇云峰及图”商标、第29812621号“景壹乡JINGY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盛青庄”与引证商标一“盛青”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盛青庄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