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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2507号“modernsh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11:23关于第67632507号“modernsh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46号
申请人:许昌美锦发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梁麦珍)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2507号“modernsh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9492036号“摩登秀”商标、第12749771号“MODERN 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梁麦珍转让至许昌美锦发制品有限公司,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属于同一权利主体,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38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odernshow”构成,其中,“modern”可译为“现代的”、“show”可译为“演出、显示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modernshow 商标 许昌美锦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