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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97224号“廾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14: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51号
申请人:张家港佑亿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家港搜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7224号“廾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二、申请人在先注册了第44432041号“廾匸”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是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需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廾匸”为网络流行语,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廾匸 商标 张家港佑亿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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