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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6257号“新兴热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15: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83号
申请人:郑州新兴热工炉窑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6257号“新兴热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88512号“新兴质造”商标、第11978206号“新兴药房XINGXINXINGPHARMACY”商标、第7601072号“新兴药房XINGXINXINGPHARMACY”商标、第18544313号“新兴园”商标、第25655901号“新兴药房XINGXINXINGPHARMACY”商标、第11265495号“新兴光电科技”商标、第21319108号“新兴药房XINGPHERMECY”商标、第18109090号“新兴购”商标、第17044590号“新兴物业”商标、第8796530号“新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一、十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聘;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聘;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新兴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