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445465号“金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17: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54号
申请人: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5465号“金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4094号“金咪 JIN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5667号“金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燕麦片、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麦片、糖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金咪 商标 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