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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3003号“WES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0: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18号
申请人:苏州无尘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3003号“WES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WE”译为我们,表示公司全体员工,“S”是“Start”的首字母,译为开始,“DO”译为做、服务,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指申请人致力于发展创新,携全体员工为客户提供干净、优质的产品和一流的售后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2132230号“WENSDO”商标、第62440580号“WENS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办公环境图片、产品包装图、工作服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ESDO”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WENSDO”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罩;医用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WES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