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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23281号“潘氏老字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1: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25号
申请人:泗洪县鸿福无花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23281号“潘氏老字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3024号“潘氏”商标、第5675132号“潘氏吉祥道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外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老字号”,指定使用在“白酒;米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米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潘氏老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