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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29439号“LANDJO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2: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68号
申请人:上海朗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勇锐餐饮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9439号“LANDJ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7622126号“LANEJOY”商标、第9229468号“嬉戏谷 JOYLAND”商标、第9229624号“嬉戏谷 JOY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引证商标二、三期满未续展,已过宽展期,丧失商标专用权,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专用权期限至本案审理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LANDJOY”与引证商标一“LANEJO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垫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金属隔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管;金属隔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LANDJO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