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604031号“L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5: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26号
申请人:重庆蓝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4031号“L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20160号“立宣LX LIXUAN及图”商标、第32962530号“LX及图”商标、第12060391号“LX及图”商标、第10369119号“L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内部通讯装置;卫星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LX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