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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48202号“东方云媒 DONCON.C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6: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70号
申请人:贵州东珹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8202号“东方云媒 DONCON.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9868号“东方网;EASTDA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35494号“东方宾馆DONG FANG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35495号“东方宾馆DONG FANG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96573号“东方C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02861号“东方C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78257号“东方油气网OILG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514685号“东方C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66285号“东方商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622478号“东方置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013353号“东方资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514087号“东方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116331号“东方家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1996553号“东方家居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3811454号“东方购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5844132号“东方简餐 MEAL ORI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7437184号“东方网 EASTDA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3699369号“东方油气网 OILGAS WWW.OILGAS.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3699447号“东方油气网 OILGAS WWW.OILGAS.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67661265号“东方书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66902976号“东方实业DONGFANGSHI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九、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七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十九、二十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至十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东方”。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六、八至十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四、五、七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东方云媒 DONCO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