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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88022号“瑞磁科技 RICHSE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9: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55号
申请人:宜昌市瑞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8022号“瑞磁科技 RICHSE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放弃对测量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的复审请求,仅针对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半导体器件商品提出复审,故申请商标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半导体器件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27259868号“瑞磁电子 RUICI ELECTR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07645号“RICH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0383号“RICH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4535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72040号图形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658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795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测量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继续予以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半导体器件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半导体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半导体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瑞磁科技 RICHSENS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