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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4578号“G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31: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49号
申请人:宁波玮瑜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4578号“G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82521、44058234号“得到”商标、第8579695号“TURBO G.E.T”商标、第11043532号“GET”商标、第15799428号“Get Original及图”商标、第36417557A号“GETTURBOS”商标、第36472697号“捷田机械 GET MACHINERY及图”商标、第50248016号“GETMOTOR及图”商标、第7058185号“CET”商标、第12115960号“cet”商标、第40773802号“CET C’est Tech”商标、第53769085号“CET”商标、国际注册第903351号“GETT及图”商标、第38912885号“Get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同时,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采矿钻机;挖掘机;起重机;发电机;液压引擎和马达;液压泵;阀(机器部件);机器用齿轮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起重机;农业机械;冲洗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马达和引擎用汽缸;交流发电机;润滑设备;调压阀(机器部件);搅动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GET”,可译为“得到”,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