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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52953号“夕夕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36: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45号
申请人:叶子希 委托代理人:知域引信(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2953号“夕夕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夕夕笋”与指定的商品无直接关联,二者之间没有关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不存在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及使用,已经有了自身固定的消费群体和消费渠道,在市场使用中并未出现任何扰乱市场公共秩序的现象,并且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资质证书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笋”,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