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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55589号“MiracleLink 奇迹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37:18关于第65155589号“MiracleLink 奇迹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41号
申请人:上海微创智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55589号“MiracleLink 奇迹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06959号“MIRACLELAND”商标、第16875448号“美然康 MIRACLE LIFE及图”商标、第38838584号“奇迹 30”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其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注册申请出于申请人实际使用需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MIRACLE”、“奇迹”的解释;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公示信息、相关介绍;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 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在“广告;广告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