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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39086号“影像截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39: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40号
申请人:冯伟斌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39086号“影像截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抖音及腾讯平台的相关材料、摄影基地的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汉字“摄影截拳道”构成,其中“摄影”是指使用某种专门设备进行影像记录的过程;“截拳道”是武术宗师李小龙生前创立的一类现代武术体系。“摄影截拳道”整体使用在第41类电影摄影棚服务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影像截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