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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89239号“伊摩伊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42: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88号
申请人:北京七圣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迅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9239号“伊摩伊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伊美”具有众多的含义,如“她美”、“伊朗”(伊拉克)与“美国”的意思。作为一个整体没有表达行政区划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二、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医疗美容机构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伊美”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伊美”具有的其他含义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晓。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伊摩伊美 商标 北京七圣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