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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3741号“中包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43: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069号
申请人:山东中包芯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3741号“中包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包芯”为申请人独创,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包芯”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中包芯 商标 山东中包芯包装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