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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91250号“DARU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43: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73号
申请人:江门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91250号“DARU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6317号“Daruma”商标、第39457029号“DARUMA”商标、第18972513号“daroma”商标、第20461047号“daro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DARUMA”可译为“达摩吉祥娃娃”,代表佛教禅宗创始人菩提达摩,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DARUMA及图 商标 江门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