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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243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45:51关于第675243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40号
申请人: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24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2412号商标、第55733602号商标、第534728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其他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相关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多维刺力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