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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9253号“嘉润孚JIARUN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48:38关于第67709253号“嘉润孚JIARUN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30号
申请人:上海劲越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春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9253号“嘉润孚JIARUN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660006号“嘉润孚JIARUN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03090号“嘉润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企业信息、实物照片、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燃料、矿物燃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传动带防滑剂、工业用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汽车燃料、矿物燃料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传动带防滑剂、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燃料、矿物燃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嘉润孚JIARUNFU及图 商标 上海劲越润滑油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