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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75351号“极简产康 MINIMALISM POSTPARTUM RECOVERY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54:24POSTPARTUM RECOVERY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56号
申请人:广州臻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5351号“极简产康 MINIMALISM POSTPARTUM RECOVERY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8438号“极简”商标、第61745163号“极简一站式”商标、第52484554号“极简”商标、第52293768号“极简”商标、第49697801号“极简全数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具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宣传品牌已经营多年,经长期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极简产康”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极简”、引证商标五“极简全数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极简产康”及英文字母组合“MINIMALISM POSTPARTUM RECOVERY”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