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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72564号“麻老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56: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08号
申请人:安徽点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72564号“麻老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37414号、第26441933号“麻老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麻老妖”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独特的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务会计服务;寻找赞助;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收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餐厅;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麻老妖”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麻老幺”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麻老妖 商标 安徽点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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