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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81276号“国康康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02: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03号
申请人:隆禧社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1276号“国康康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孙国凤为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退休干部,其儿子禹龙飞为该单位非法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北京辅具装配部的负责人,且属于重要涉密人员,并获得单位同意,全权负责“国康康养”的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其主营项目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含义,具有可注册性, 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49242号“国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北京辅具装配部出具的函、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关于调整北京辅具装配部负责人的通知、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康康养”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动轮椅、手推轮椅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轮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电动轮椅、手推轮椅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轮椅、手推轮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轮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亦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电动轮椅、手推轮椅商品上已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国康康养 商标 隆禧社技术(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