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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99166号“菜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05: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34号
申请人:黄亚梅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捷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99166号“菜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和原料等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菜鲜园”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和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菜鲜园